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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
    羅濟欽

  • 原告
    鋼皇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日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委託債務人進行運輸之釋明資料。(如:委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370號債 權 人 鋼皇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濟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日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委託債務人進行運輸之釋明資料。(如:委託 契約書影本) ㈡確認遲交罰金自「5月9日至6月12日」,共計遲交「18天 」之遲交天數及遲交起迄日期是否有誤? ㈢確認木箱整修費新臺幣10,500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證 6發票金額新臺幣34,451元不相符) ㈣確認運輸費新臺幣18,900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證4月結明細表以螢光筆標示之總金額新臺幣18,000元不相符) ㈤提出人力成本新臺幣11,600元之計算式及釋明資料。 ㈥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126,350元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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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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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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