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羅濟欽
- 原告鋼皇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日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委託債務人進行運輸之釋明資料。(如:委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370號債 權 人 鋼皇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濟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日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委託債務人進行運輸之釋明資料。(如:委託 契約書影本) ㈡確認遲交罰金自「5月9日至6月12日」,共計遲交「18天 」之遲交天數及遲交起迄日期是否有誤? ㈢確認木箱整修費新臺幣10,500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證 6發票金額新臺幣34,451元不相符) ㈣確認運輸費新臺幣18,900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證4月結明細表以螢光筆標示之總金額新臺幣18,000元不相符) ㈤提出人力成本新臺幣11,600元之計算式及釋明資料。 ㈥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126,350元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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