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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8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843號

債權人
羅龍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溱榛、富禾金生醫科技有限公司、彭

綵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富禾金生醫科技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經授中字第1073368465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㈡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證明(如:存證信函影本及掛號郵件回執)。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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