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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53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537號

聲請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魏志斌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黃耀賢
債務人
中達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⑵民國105年10月1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下同)14,000,000元。

⑵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⑴擔保物提供人黃耀賢向抵押權人永豐商業銀行(包括總行及所屬各分支機構)提供本擔保物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物提供人並確認所設定抵押權之擔保範圍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保證債務(係指債務人擔任他人借款、透支之保證人,則就其所保證之債務於保證期間或未獲清償前,均為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信用卡契約等4項,均含其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其他經雙方所約定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⑵擔保物提供人黃耀賢向抵押權人永豐商業銀行(包括總行及所屬各分支機構)提供本擔保物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物提供人並確認所設定抵押權之擔保範圍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保證債務(係指債務人擔任他人借款、透支之保證人,則就其所保證之債務於保證期間或未獲清償前,均為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信用卡契約、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等15項,均含其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其他經雙方所約定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民國135年10月10日。

⑵民國137年9月10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息(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息(率)計算。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保全抵押物之費用,2.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黃耀賢⑵中達國際車業有限公司、黃耀賢,債務額比例:⑴⑵全部。嗣債務人⑴黃耀賢⑵中達國際車業有限公司、黃耀賢於⑴民國(下同)105年10月18日⑵105年9月26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新臺幣(下同)11,400,000元⑵10,000,000元,清償日期為⑴135年10月18日⑵111年4月30日,⑴⑵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⑴前36期按月繳息暫不攤還本金,自第37期至324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⑵應按月繳納本息,⑴⑵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108年9月18日⑵108年7月3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11,400,000元⑵9,22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 臺中 │ 烏日區 │新榮和│      │   137-10   │  93.99   │    全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137 │臺中市烏日區新│主要用途:住宅、 │一層:51.30  │陽台:21.94│  全部  │
│  │    │榮和段137-10地│         樓梯間 │二層:51.30  │雨遮: 4.80│        │
│  │    │號            │         、店舖 │三層:51.30  │          │        │
│  │    ├───────┤         、停車 │四層:51.30  │          │        │
│  │    │臺中市烏日區高│         空間   │突出物:18.95│          │        │
│  │    │鐵路一段5號   │主要建材:RC鋼筋 │合計:224.15 │          │        │
│  │    │              │         混凝土 │            │          │        │
│  │    │              │         造     │            │          │        │
│  │    │              │層數:4層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537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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