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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
    吳國聖

  • 當事人
    永心企業社大青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91號 原   告 永心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賴碧蘭 被   告 大青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759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259元,經本 院於民國108年4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108年4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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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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