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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廖純卿
  • 法定代理人
    曾信傑、李健發、陳銀海、朱天翎、岡山健男

  • 原告
    希望創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海洋網聯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12號 原   告 希望創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信傑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複代理人  戴君容律師 被   告 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發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複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被   告 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銀海 訴訟代理人 蕭若君 蕭麗鳳 許志維 被   告 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天翎 訴訟代理人 程弘模律師 被   告 台灣海洋網聯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岡山健男 訴訟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0年9月30日下午4 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民國110 年7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同年9 月3 日下午4 時宣判,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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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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