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34號
- 原告
- 中山鐘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三寶
- 訴訟代理人
- 張靜律師
- 被告
- 王寶慶
- 被告
- 康育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慶鈴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珮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522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下稱另案)被告所涉刑事案件犯罪嫌疑確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於民國110年8月19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訴訟業已終結,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