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謝慧敏
- 當事人中山鐘錶股份有限公司、王寶慶、康育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34號 原 告 中山鐘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三寶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被 告 王寶慶 康育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複代理人 洪珮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522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下稱另案)被告所涉刑事案件犯罪嫌疑確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於民國110年8月19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訴訟業已終結,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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