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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謝慧敏

  • 當事人
    中山鐘錶股份有限公司王寶慶康育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34號 原 告 中山鐘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三寶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被 告 王寶慶 康育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複代理人 洪珮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522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 (下稱另案)被告所涉刑事案件犯罪嫌疑確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於民國110年8月19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訴訟業已終結,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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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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