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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8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許惠瑜

原告
世邦國際集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發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被告
台灣海洋網聯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田裕晶
訴訟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被告
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天翔
訴訟代理人
程弘模律師
被告
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銀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0日所為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7年11月間向訴外人希望創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希望公司)承攬運送乙批冷凍切塊水果、冷凍水果汁以及黑糖等,裝載於乙只40呎冷凍櫃(40'RH )之貨物,自台中運至美國紐約港。雙方約定由被告台灣海洋網聯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即OCEAN NETWORK EXPRESS(TAIWAN)CO.,LTD.;下稱ONE公司),以MEISHAN BRIDGE 003E航次負責運送。而原告嗣將系爭貨物交付被告ONE公司運送,亦經ONE公司允為運送,ONE公司並通知原告到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聯公司)辦理領櫃,並將裝妥貨物之重櫃交至位於臺中市○○區○○○道00段0 號之被告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新公司)等待裝船出口。原告遂將上情轉通知希望公司,供其向相關公司辦理提櫃及交櫃作業。詎原告嗣接獲希望公司通知,因被告偉聯公司於其所開立之貨櫃交替驗收單(EIR)上記載本貨櫃為「冷凍乾櫃」,且被告建新公司並未於收受系爭冷凍貨櫃後,將此冷凍貨櫃插電,以致貨物發生退冰、臭酸之損壞。希望公司並因此向本院起訴,請求原告、被告ONE 公司、偉聯公司及建新公司連帶賠償其損失新臺幣(下同)2,171,400元其法定利息,現由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912號(乙股)案件審理中。依前開事實,被告偉聯公司及被告建新公司為運送人,被告ONE公司履行其與原告間之運送契約之履行輔助人,倘原告被判認應為希望公司之貨物所受損害負賠償之責,則被告ONE公司即應對原告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之責,而被告3人均應對原告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因求償時效將屆,爰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171,400元及法定利息等語。而希望公司對原告及被告3人起訴求償部分,現由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912號(乙股)另案審理,業經本院調閱該卷查明屬實,而若原告被判認應對希望公司負賠償之責,原告方有損害而得對被告求償,若原告經判決無須賠償,自無向被告求償之餘地,故認原告是否有責及其對希望公司之責任額應為若干等問題,皆須待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912號事件(下稱另案訴訟)判決確定後,方得確定,足見本件訴訟之裁判,乃以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於109年8月20日裁定本件於另案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另案訴訟業經調解成立而已終結確定在案,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另案訴訟之調解筆錄附卷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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