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42號
- 原告
- 張和明
- 訴訟代理人
- 張雪真
- 原告
- 張集福
- 訴訟代理人
- 張雪卿
- 原告
- 張雪珠
- 原告
- 張集全
- 原告
- 張集龍
- 原告
- 張集原
- 原告
- 張集昇
- 被告
- 張吉明
- 被告
- 張吉松
- 被告
- 張阿嬌
- 被告
- 張春燕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郭明旭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東航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後移由本院審理:
一、按耕地租佃爭議案件,由該管耕地租佃委員會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移送法院者,固得免徵裁判費用。但必以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調解不成,經縣市政府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者,始免徵裁判費。若非屬租佃爭議事項者,法院應就該非屬租佃爭議事項部分,徵收裁判費。
二、經查,依原告訴之聲明所示,除其訴請確認耕地租賃關係不存在、辦理耕地租約塗銷及給付欠租新臺幣(下同)1,281,000元部分為耕地租佃爭議,得免徵裁判費外,原告所另訴請被告返還土地、返還補償金1,857,700元及給付損害賠償125,875元、106,000元及19,081元等部分,並非耕地租佃爭議,應計徵裁判費。本院核定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7,183,656元〔計算式:(11+403+426+95+80)×5000+0000000+125875+106000+19081=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181元。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