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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8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86號

上訴人
合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倪
被上訴人
凱麗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26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58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024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86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