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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3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39號

聲請人
大友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沂庭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39號│├──┬──────────┬──────────┬──────┬──────┬──────┬──┤│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豪昱淨水設備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興中分行│108年4月15日│12,180元 │UA2808307 │ ││ │唐玉霖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39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