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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21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210號

債權人
彰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博思、楊再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二人向債權人購買商品總金額為新臺幣3,202,411元是否有誤?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新臺幣562,411元是否有誤?

㈢債務人楊博「思」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對債務人楊再呈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銷貨單,客戶為楊博恩)

㈤對債務人二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210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