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5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567號
- 債權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貴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合信開發有限公司、苗啓明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金合信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