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27號
- 債權人
- 弘晟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川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瑞貞、林冠佑、浤銓工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李瑞貞、林冠佑是否亦為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敍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各為何?並提出相關之證據以釋明之?
㈡債務人浤銓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供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