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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40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406號

聲請人
廣達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哲毅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相對人
億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柒仟零叁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79號判決聲請人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7,032元,此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7,032元,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406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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