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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79號

原告
台灣海洋網聯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田裕晶
訴訟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1,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79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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