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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42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42號

原告
張和明
訴訟代理人
張雪真
原告
張集福
訴訟代理人
張雪卿
原告
張雪珠
原告
張集全
原告
張集龍
原告
張集原
原告
張集昇
被告
張吉明
被告
張吉松
被告
張阿嬌
被告
張春燕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明旭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東航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後移由本院審理:

一、按耕地租佃爭議案件,由該管耕地租佃委員會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移送法院者,固得免徵裁判費用。但必以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調解不成,經縣市政府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者,始免徵裁判費。若非屬租佃爭議事項者,法院應就該非屬租佃爭議事項部分,徵收裁判費。

二、經查,依原告訴之聲明所示,除其訴請確認耕地租賃關係不存在、辦理耕地租約塗銷及給付欠租新臺幣(下同)1,281,000元部分為耕地租佃爭議,得免徵裁判費外,原告所另訴請被告返還土地、返還補償金1,857,700元及給付損害賠償125,875元、106,000元及19,081元等部分,並非耕地租佃爭議,應計徵裁判費。本院核定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7,183,656元〔計算式:(11+403+426+95+80)×5000+0000000+125875+106000+19081=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181元。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42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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