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86號
- 上訴人
- 合澤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秀倪
- 被上訴人
- 凱麗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26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58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024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