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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王奕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原告
貝洛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仁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人
尤亮智律師
複代理人
繆昕翰律師
被告
江文福

      李奇美

      張葱

      陳柏勳

      陳惠靖

      陳惠琪

      陳佑豪

      陳佑嘉

      陳隆盛

      陳駿鴻

      陳隆貴

      陳龍柱

      張美

      謝張美蝦

      張樹霖

      張笙祐

      張美雪

      陳淑凉

      陳增基

      陳隆錫

      陳增安

      陳隆吉

      張王麵

      張芸通

      張耀西

      張春風

      張明東

      張美滿

      張美完

      張金發

      陳楊月

      曾珮瑜(陳麗玉繼承人)

      曾韻銣(陳麗玉繼承人)

      吳子涵(陳麗玉繼承人)

      吳心慈(陳麗玉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9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中所有關於「張笙佑」之記載,應更正為「張笙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3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