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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林世民
  • 法定代理人
    張嘉郡、林筱芸

  • 原告
    林義修
  • 被告
    一番第一投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扭轉未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20號原   告 林義修 訴訟代理人 郭靜儒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一番第一投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郡 被   告 扭轉未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筱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70,584元(含積欠工資241,000元、加班費167,619元、代墊款31,409元與資遣費30,55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18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除代墊款外均屬之,則應暫免之訴訟標的為439,17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 3,160元(計算式:4,740元×2/3= 3,16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2,020元(計算式:5,180元-3,160元=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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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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