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22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22號

聲請人
李采家
代理人
陳相懿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高鼎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昌吉
相對人
高銘國際人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婷
相對人
高銘國際人力有限公司中投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婷
相對人
康勝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1,2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費1,000 元。另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開立服務證明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 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

三、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