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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2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240號

債權人
亞威草悟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雅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延滯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㈡確認對債務人林雅蓮扣除押金16,352元是否有誤?(因依狀附統一發票收據押金買受人非債務人林雅蓮)

㈢提出行政處理費1,900元之計算式及釋明資料。

㈣提出請求延滯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240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