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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18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187號

債權人
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忠
代理人
李凱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詹昌明、田竹貞即金竹貞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田竹貞即金竹貞(臺中市○○區○○路000號7樓之1)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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