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1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187號
- 債權人
- 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忠
- 代理人
- 李凱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詹昌明、田竹貞即金竹貞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田竹貞即金竹貞(臺中市○○區○○路000號7樓之1)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