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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3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305號

債權人
蔡隆發即福將人力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大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鼎大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訴訟標的金額756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請求標的金額6200元不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305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