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5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9565號
- 債權人
- 協和環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定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麗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支付命令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70,000元?因依臺端所提出之存摺影本所示,匯款金額共新臺幣170,030元。如有誤繕,應具狀更正,又台端未提出聲請狀繕本,請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㈡台端如有借款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通訊軟體等),請一併提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