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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56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9565號

債權人
協和環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定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麗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支付命令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70,000元?因依臺端所提出之存摺影本所示,匯款金額共新臺幣170,030元。如有誤繕,應具狀更正,又台端未提出聲請狀繕本,請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㈡台端如有借款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通訊軟體等),請一併提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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