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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3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396號

債權人
蕾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發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寶明藥品與化妝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債務人為王發進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訂購單訂購人為寶明藥品與化妝品投資股份公司不相同)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396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