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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字第11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利百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鍾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陳富珠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6 月3 日本院109 年度消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7,2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2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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