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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0號

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黃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0號

聲請人
周仲熙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550號確認通行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550號確認通行權事件所涉之土地即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業經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76114號強制執行事件予以查封拍賣,並由聲請人買受,故聲請閱覽上開確認通行權卷宗。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買受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證明書影本為證,且經本院查閱107年度訴字第2550號卷宗核閱無訛,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上開確認通行權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且有閱覽上開卷宗之必要。故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0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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