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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34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34號

原告
大台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保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熊貓天下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6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34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服務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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