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95號
- 原告
- 鄭惠文
- 原告
- 羅寅綺
- 原告
- 羅旋維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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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9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379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此項裁定已於109年6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