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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陳學德賴秀雯楊雅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原告
古典玫瑰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騰輝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奕婷律師
被告
黃麗玉
被告
許雅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495號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程序終局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字第495號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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