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11號
- 原告
- 勝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福洲
- 原告
- 協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福洲
- 原告
- 樂富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樊慧玲
- 原告
- 匯昇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林玉田
- 原告
- 人
- 原告
- 萬寶週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河
- 原告
- 萬寶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文燦
- 原告
- 朱成志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鵬光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一銘律師
- 被告
- 楊淑慧
- 訴訟代理人
- 林雯琦律師
- 被告
- 謝明忠
- 被告
- 謝孟修
- 被告
- 謝佩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靜怡律師
- 被告
- 呂紹強
- 訴訟代理人
- 劉彥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安國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張睿平律師
- 被告
- 陳蔚瑤
- 訴訟代理人
- 林開福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淑慧、謝明忠、謝孟修、謝佩珊、呂紹強、陳蔚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8 年度附民字第988 號)。惟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所定要件不符,惟原告於附帶民事起訴狀陳明:如諭知被告等無罪、免訴或不受理等判決,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而為兼顧原告之程序選擇權、請求權時效、紛爭解決及維持實體審理結果等程序與實體利益,參照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683 號裁定意旨,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3 項規定,得由原告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後,由本院繼續審理。
二、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即如附表所示,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 萬4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原 告 │訴訟標的金額│ │ │ │ (新臺幣) │ ├──┼──────┼──────┤ │ 1 │勝創科技股份│ 1600萬元 │ │ │有限公司 │ │ ├──┼──────┼──────┤ │ 2 │協泰國際股份│ 2400萬元 │ │ │有限公司 │ │ ├──┼──────┼──────┤ │ 3 │樂富國際有限│ 1390萬元 │ │ │公司 │ │ ├──┼──────┼──────┤ │ 4 │匯昇國際投資│ 2100萬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5 │林玉田 │ 4500萬元 │ │ │ │ │ ├──┼──────┼──────┤ │ 6 │萬寶週刊出版│ 165萬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7 │萬寶網路科技│ 165萬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8 │朱成志 │ 180萬元 │ ├──┼──────┼──────┤ │總計│ │1億2500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