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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
    黃杰

  • 當事人
    勝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樂富國際有限公司匯昇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萬寶週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萬寶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成志楊淑慧謝明忠呂紹強陳蔚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11號 原   告 勝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洲 原   告 協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洲 原   告 樂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樊慧玲 原   告 匯昇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玉田 人 原   告 萬寶週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河 原   告 萬寶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燦 原   告 朱成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陳一銘律師 被   告 楊淑慧 訴訟代理人 林雯琦律師 被   告 謝明忠 謝孟修 謝佩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靜怡律師 被   告 呂紹強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賴安國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張睿平律師 被   告 陳蔚瑤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淑慧、謝明忠、謝孟修、謝佩珊、呂紹強、陳蔚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8 年度附民字第988 號)。惟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所定要件不符,惟原告於附帶民事起訴狀陳明:如諭知被告等無罪、免訴或不受理等判決,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而為兼顧原告之程序選擇權、請求權時效、紛爭解決及維持實體審理結果等程序與實體利益,參照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683 號裁定意旨,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3 項規定,得由原告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後,由本院繼續審理。 二、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即如附表所示,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 萬4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盧弈捷 附表 ┌──┬──────┬──────┐ │編號│ 原 告  │訴訟標的金額│ │  │      │ (新臺幣) │ ├──┼──────┼──────┤ │ 1 │勝創科技股份│ 1600萬元 │ │  │有限公司  │      │ ├──┼──────┼──────┤ │ 2 │協泰國際股份│ 2400萬元 │ │  │有限公司  │      │ ├──┼──────┼──────┤ │ 3 │樂富國際有限│ 1390萬元 │ │  │公司    │      │ ├──┼──────┼──────┤ │ 4 │匯昇國際投資│ 2100萬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5 │林玉田   │ 4500萬元 │ │  │      │      │ ├──┼──────┼──────┤ │ 6 │萬寶週刊出版│  165萬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7 │萬寶網路科技│  165萬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8 │朱成志   │  180萬元 │ ├──┼──────┼──────┤ │總計│      │1億2500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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