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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20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20號

原告
林義修
訴訟代理人
郭靜儒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一番第一投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郡
被告
扭轉未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筱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70,584元(含積欠工資241,000元、加班費167,619元、代墊款31,409元與資遣費30,55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18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除代墊款外均屬之,則應暫免之訴訟標的為439,175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 3,160元(計算式:4,740元×2/3= 3,16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20元(計算式:5,180元-3,160元=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20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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