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3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396號
- 債權人
- 蕾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發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寶明藥品與化妝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債務人為王發進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訂購單訂購人為寶明藥品與化妝品投資股份公司不相同)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