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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18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183號

聲請人
大世界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周霞如、紀勝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周霞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紀勝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183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