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217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217號

聲請人
連海船舶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松榮
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相對人
立山聯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哲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四年度存字第六八八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華南商業銀行中華路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三張、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三張),及現金新臺幣叁萬柒仟零壹拾玖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45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如主文所示之擔保,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688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並以本院104年度司執全字第317號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本院109年度司裁全聲字第89號撤銷假扣押裁定,聲請人復於訴訟終結後,業已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相對人迄今仍未行使權利,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核屬實。是系爭假扣押裁定業經撤銷確定,且經執行法院撤銷假扣押執行命令在案,訴訟已告終結。又上開訴訟終結後,聲請人復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相對人迄今未對聲請人聲請調解、核發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與起訴有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此有本院民事庭查詢表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217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擔保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