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6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6號

聲請人
貿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美
相對人
韋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勁龍即王明忠
法定代理人
王聖閔
法定代理人
王崇安
法定代理人
黃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二八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3162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286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聲請人已向本院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並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訴訟已告終結。嗣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及向本院聲請通知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請求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並提出提存書、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3162號民事裁定、本院 102年度司裁全聲字第439號民事裁定、本院民事執行處102年12月11日中院東民執99司執全菊字第1628號通知、本院非訟中心106年4月19日中院麟非柒106年度司聲字第373號函、韋登營造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訴訟業經聲請人向本院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及撤銷假扣押裁定,訴訟已告終結。聲請人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並另以存證信函寄給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黃文生定期行使權利,相對人迄未行使權利之情事,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明確,有本院民事庭查詢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年1月6日北院忠文查字第1090000054號函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6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擔保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