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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告
蔡志文
被告
蕭志明
被告
劉淑芬
被告
凱麗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芬
被告
雅曼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芬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萬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5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9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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