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34號
- 原告
- 大台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保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熊貓天下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6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3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熊貓天下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69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