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89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89號

原告
大台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保郎
訴訟代理人
傅居正
被告
熊貓天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仁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法定代理權有無欠缺,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或當事人間是否有所爭執,法院均得依職權調查之,經調查結果,倘認其不備此項要件,除其情形可以補正並經補正者外,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如法院以其為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對之為裁判,即與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4款所定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之情形相當,其裁判當然為違背法令;而是否具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之情形,應以起訴時決之(最高法院67年台抗字第29號、88年度台抗字第68號、87年度台抗字第131號、83年度台抗字第414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雖具有當事人能力,然管理委員會僅為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團體之代表機關,性質上應屬不具實體法上權利能力之非法人團體,自亦無訴訟能力,依民事訴訟法第52條規定,以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起訴或被訴時,須以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為主任委員)為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訴訟行為,始為合法。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前於民國109年9月7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又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王仁宏,並提出臺中市西屯區公所108年11月5日備查之函文,惟被告於收受本院支付命令後,於109年10月5日所提出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其具狀人處已蓋有被告最新法定代理人劉麗玲之印文,於109年11月17日所提出之民事答辯狀,已提出附件6,由被告於109年4月8日21時40分所召開之4月份臨時會議紀錄,已改選劉麗玲為主任委員(見本院卷第79頁),核與同書狀附件1之臺中市西屯區公所109年4月21日備查之函文,已備查被告之主任委員為劉麗玲(見本院卷第37頁)之情相符,則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時,被告之主任委員顯為劉麗玲,而非王仁宏,經本院於109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時數次向兩造闡明,被告亦表示其法定代理人應為劉麗玲,惟原告仍表示:有與律師討論過,認為被告法定代理人為王仁宏,因為當初跟原告簽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就是王仁宏,故仍以被告法定代理人為王仁宏加以提起訴訟等語,是本件原告之訴,依其起訴之內容,被告既未經合法代理,則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89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服務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