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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002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6 日

債權人
智能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醫療財團法人正德癌症醫療基金會佛教

正德醫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戴翠凌為債務人醫療財團法人正德癌症醫療基金會佛教正德醫院之法定代理人釋明資料。

㈡提出債權人設立長照機構設立地址之所有權人出具不動產使用承諾書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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