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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4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422號

債權人
燦星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代理人
曾柏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士康家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究為【富士康家庭有限公司】或【富士康家庭「事業」有限公司】,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富士康家庭事業有限公司業於110年1月6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01001函號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或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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