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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張閔傑
相對人
黃千源
債務人
宏利國際數位行銷服務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董一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千源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宏利國際數位行銷服務商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一蓉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9年9月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8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9年9月2日。

(七)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宏利國際數位行銷服務商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一蓉,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宏利國際數位行銷服務商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一蓉於民國109年9月3日共同簽發到期日109年12月07日,面額新臺幣1,738,000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交予聲請人收執。詎屆期經提示後,尚有本金新臺幣948,000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其等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 臺中 │ 大里區 │ 益民 │      │    726     │6,233.55  │60000分之292│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合    計    │途          │ 範  圍 │
├─┼──┼───────┼────────┼──────┼──────┼────┤
│1│848 │臺中市大里區益│主要用途:住家用 │五層:83.78  │            │全部    │
│  │    │民段726地號   │主要建材:鋼筋混 │合計:83.78  │            │        │
│  │    ├───────┤         凝土造 │            │            │        │
│  │    │臺中市大里區益│層數:5層        │            │            │        │
│  │    │民路一段146之5│                │            │            │        │
│  │    │號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02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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