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代理人
- 張閔傑
- 相對人
- 黃千源
- 債務人
- 宏利國際數位行銷服務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董一蓉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千源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宏利國際數位行銷服務商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一蓉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9年9月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8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9年9月2日。
(七)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宏利國際數位行銷服務商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一蓉,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宏利國際數位行銷服務商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一蓉於民國109年9月3日共同簽發到期日109年12月07日,面額新臺幣1,738,000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交予聲請人收執。詎屆期經提示後,尚有本金新臺幣948,000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其等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 臺中 │ 大里區 │ 益民 │ │ 726 │6,233.55 │60000分之292│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合 計 │途 │ 範 圍 │ ├─┼──┼───────┼────────┼──────┼──────┼────┤ │1│848 │臺中市大里區益│主要用途:住家用 │五層:83.78 │ │全部 │ │ │ │民段726地號 │主要建材:鋼筋混 │合計:83.78 │ │ │ │ │ ├───────┤ 凝土造 │ │ │ │ │ │ │臺中市大里區益│層數:5層 │ │ │ │ │ │ │民路一段146之5│ │ │ │ │ │ │ │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