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42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9 日

聲請人
王陳富珠
相對人
利百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鍾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捌佰零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兩造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經本院109年度消字第11號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98,餘由原告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嗣相對人於第二審審理中撤回上訴並確定在案。經查,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109年度補字第2436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後之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6,940元(參第一審卷,頁49),已由聲請人預納,此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在卷可憑。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801元(計算式:6940×98/100=6801,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