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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王詩銘

上訴人
即原告
鉅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富揚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永薪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邦旭

上列當事人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乃其他上訴必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7,339元,該裁定已於111年2月15日送達上訴人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是本件上訴不合法,自應依法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30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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