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鉅松營造有限公司、洪富揚、永薪建設有限公司、戴邦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鉅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富揚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永薪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邦旭 上列當事人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乃其他上訴必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7,339元,該裁定已於111年2月15日送達上訴人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 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是本件上訴不合法,自應依法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