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45號
- 原告
- 采威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哲君
- 訴訟代理人
- 林士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阿自倍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顧問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0,5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174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阿自倍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顧問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0,5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