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69號
- 原告
- 燦星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技典
- 訴訟代理人
- 曾柏諭
- 被告
- 富士康家庭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泰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16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6 月21日送達,其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