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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3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廖欣儀

原告
五權光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雅淳
訴訟代理人
賴淑惠律師
被告
佳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有孝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複代理人
鄭志誠律師

林官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劉字芳」之記載,應更正為「楊雅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35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