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23號
- 上訴人
- 蔡睿倫
- 上訴人
- 皇翔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亨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義淵間110年度訴字第302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302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義淵間110年度訴字第302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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