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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70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蔡孟君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朱怡玲
被告
姜言馨(即柯定宏即柯天恩之遺產管理人)
被告
三采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特別代理人 林芳民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柯定宏即柯天恩之遺產管理人變更,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29日下午15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70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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