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70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訴訟代理人
- 朱怡玲
- 被告
- 姜言馨(即柯定宏即柯天恩之遺產管理人)
- 被告
- 三采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
特別代理人 林芳民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柯定宏即柯天恩之遺產管理人變更,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29日下午15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3170號
特別代理人 林芳民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被告柯定宏即柯天恩之遺產管理人變更,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29日下午15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