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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90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林秀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0號

原告
先天一炁商道文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輝
訴訟代理人
林思儀律師
被告
沈晏莛

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9月23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90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押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